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35___§ 4. 刑罰__

§ 4. 刑罰

附屬於行為之約的刑罰,是以「死亡」這一概括性術語來表達的。「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。」這顯然不僅是指身體的解體。理由如下:

(1) 因為「死亡」一詞在聖經中用於指涉違背律法之後果時,包含了所有的刑罰性惡果。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」「犯罪的,他必死亡。」因此,任何作為罪之懲罰而施加的惡,皆包含在「死亡」一詞中。

(2) 所威脅的死亡與所應許的生命是相對立的。然而,正如我們所見,所應許的生命包含了靈魂與身體在幸福、聖潔與永恆存在中所涉及的一切;因此,死亡必然不僅包含今生的一切苦難與身體的解體,也包含靈性死亡與永恆死亡所意指的一切。

(3) 神是靈魂的生命。祂的恩寵與祂的團契,對於靈魂的聖潔與幸福是不可或缺的。若祂的恩寵被剝奪,其必然結果便是靈魂的死亡,亦即喪失靈性生命,陷入無止境的罪惡與苦難。

(4) 所威脅之刑罰的性質,可從其執行結果中得知。亞當犯罪的後果,是喪失了神的形象與恩寵,以及由此喪失所引發的一切禍患。

(5) 最後,我們始祖犯罪所招致的死亡,正是基督將我們救贖出來的對象。然而,基督不僅僅是將身體從墳墓中救贖出來,祂更將靈魂從靈性死亡與永恆死亡中拯救出來;因此,靈性死亡與永恆死亡,連同身體的解體以及今生的一切苦難,皆包含在最初附屬於行為之約的刑罰之中。亞當吃下禁果的那一日,他確實死了。所威脅的刑罰並非一時的懲戒,而是永久地受制於一切源自神公義憤怒的禍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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